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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批程序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3日   來源:測繪地信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批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土測繪司負責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批工作。

    國土測繪司質量監督處承辦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批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國土測繪司在每年第三季度發佈開展當年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的通知,確定報名時間、資格考試時間,指定考試實施機構。

    第四條 申請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按照通知要求,經其所在單位推薦,提出認證申請,並提交《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附件1)及相關材料。

    第五條 質量監督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並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也可以委託其所在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質量監督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人獲得受理後方可參加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考試。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辦人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不予受理的,質量監督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六條 質量監督處負責組織資格考試試題擬定、印刷等工作。在考試前將參加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名單、考場須知、試題送達考試實施機構。

    第七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實施機構向國土測繪司報送考試材料,經質量監督處整理匯總,確認考試成績,並將考試成績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考試的合格分數線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確定。對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的材料應進行審核,逐級簽署《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審核意見,自考試成績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頒證或者不予頒證的決定。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質量監督處

    1、質量監督處承辦人員應當在收到考試實施機構報送的考試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填寫《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審核意見,報質量監督處負責人;

    2、質量監督處負責人收到承辦人員提交的審核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簽署《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審核意見,報分管司領導。

    (二)國土測繪司

    1、分管司領導于2個工作日內簽署《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審核意見,報國土測繪司司長;

    2、國土測繪司司長于3個工作日內簽署《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審核意見;

    3、質量監督處收到國土測繪司司長簽署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起草上報分管局領導的批復文件,經國土測繪司司長審簽後,隨同考試材料一併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三)局領導

    分管局領導收到國土測繪司提交的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核批復文件後,6個工作日內簽批《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審批意見。

    第九條 國土測繪司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經審核作出准予頒證決定的,質量監督處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計量檢定員證》。經審核作出不予頒證決定的,質量監督處填寫《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核不予批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對准予頒證的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質量監督處應當在作出頒證決定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相關媒體上公佈其名單及證書編號、檢定項目、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條 《計量檢定員證》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測繪計量檢定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推薦,經其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向國土測繪司提出復審申請;逾期未經復審的,其《計量檢定員證》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國土測繪司根據復審申請,在《計量檢定員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延續或者重新考試的決定。

    需要重新考試的,按照本程序規定進行考核認證。

    不需要考試的,質量監督處在《計量檢定員證》上註明延續期限並加蓋核準章後,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計量檢定員證》。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計量檢定員證》變更、復審事項,申請人應當將原《計量檢定員證》交回國土測繪司。

    第十四條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批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並建立責任追究制。

    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批以保證時效為原則。遇有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審批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作出有關決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認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