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審批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開展對外經濟、文化、科技合作中向國外、境外的組織、國內合資合作單位的外方、外資企業及在國內的外國組織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以下簡稱科技國際司)負責承辦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審批工作。
第四條 科技國際司標準處承辦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審批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資料(以下簡稱成果)的範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的,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其他情形向成果內容表現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申請表》(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申請人為政府部門的除外);
(三)外方身份證明材料;
(四)國家批准合作項目批文;
(五)申請人與外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六)擬提供成果的説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種類、範圍、數量及精度等;
(七)擬提供成果為申請人既有的,應當提交該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門或單位同意申請人使用的證明文件;
(八)擬提供成果非申請人既有、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本單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條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證明材料;
(九)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標準處承辦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登記,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標準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單位。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標準處應當在受理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填寫《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依法不予受理的,標準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司領導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分管司領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由承辦人填寫《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退還有關材料。
第八條 科技國際司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送總參謀部測繪局徵求意見。
第九條 標準處在接到總參謀部測繪局意見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司領導。分管司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經司長同意(需要司務會研究的,在2個工作日內開會研究),報分管局領導簽批。
分管局領導在4個工作日內簽批意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批准:
(一)成果對外提供後妨礙國家安全的;
(二)已有非涉密成果能夠滿足需求的;
(三)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審批過程中需要徵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標準處負責將申請材料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4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科技國際司。
第十二條 科技國際司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批工作的,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在審批過程中由於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規定程序履行手續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作出有關決定。
第十三條 符合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標準處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文件和對相應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通知。
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四條 接到批准文件和保密技術處理通知後,申請人應當持批准文件、保密技術處理通知和相應成果到國家測繪局認可的保密技術處理機構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擬提供成果非申請人既有的、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請人應持批准文件到相應成果保管單位辦理成果使用手續,領取成果後到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認可的保密技術處理機構作保密處理。
第十五條 保密技術處理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保密技術處理機構出具的保密技術處理證明報科技國際司備案。
第十六條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標準處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改變提供對象、提供方式、提供成果內容、提供時間等,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的審批程序規定。
附件1: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