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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審批程序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3日   來源:測繪地信局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審批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審批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以下簡稱科技國際司)負責承辦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審批工作。

    第三條 科技國際司外事處承辦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審批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提交《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申請表》(附件1)及相關申請材料(一式3份)。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提交《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一式3份)。

    第五條 外事處承辦人員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並按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科技國際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填寫《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科技國際司應當在受理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填寫《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依法不予受理的,外事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司領導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分管司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並由承辦人填寫《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退還有關申請材料。

    第六條 受理申請後,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活動中涉及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申請,由科技國際司直接進行審查。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活動中涉及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申請,科技國際司作出受理決定後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初審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第七條 科技國際司受理直接審查的申請後或者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送總參謀部測繪局會同審查。同時,外事處承辦人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外事處負責人復核。外事處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和審批建議報分管司領導,分管司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八條 接到會同審查意見3個工作日內,分管司領導提出審核意見,經司長同意(需要司務會研究的,在3個工作日內開會研究)報分管局領導簽批。

    分管局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簽批意見。

    第九條 科技國際司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批工作的,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工作日期限內,外事處應將所需時間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符合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外事處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批准文件,並抄送測繪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審批以保證時效為原則。遇有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審批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做出有關決定。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申請來內地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審查申請表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合資、合作測繪企業申請測繪資質審批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以下簡稱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與行業管理司承辦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的受理和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的初審工作。

    第三條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採用數據電文方式進行在線申請,並依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8號令)第九條的規定,提交一份紙質申請材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在線審批。

    第四條 受理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行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行管處)自收到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退還全部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五條 初審

    行管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通知申請單位所在的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初審通知後,20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法規與行業管理司。

    第六條 審查

    行管處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4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報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2日內簽署審核意見。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認為有必要對申請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可以派員到申請單位實地調查。

    第七條 會審

    行管處自收到初審意見後5日內,將一份紙質申請材料送總參測繪局會同審查。

    對需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有關司會審的,經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批准,行管處1日內將會審建議送達有關司。有關司應當於5日內提出會審意見,並反饋法規與行業管理司。

    第八條 根據總參測繪局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有關司會審意見,行管處應當在本處審查期限內,提出召開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專題司務會的建議,經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司長同意後召開。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司長根據司務會意見,簽署審核意見。

    第九條 公示

    行管處自收到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司長簽署審核意見之日起1日內,將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向分管局領導簽報。

    分管局領導3日內簽批意見。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將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在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

    第十條 決定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行管處1日內起草批准文件,經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審簽後,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分管局領導3日內簽批意見。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法規與行業管理司應當認真組織調查核實。

    經核實無問題的單位,行管處起草批准文件,經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審簽後,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經核實有問題的單位,法規與行業管理司依法進行處理;對於舉報的違法違紀問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頒證

    行管處在分管局領導批准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到行管處簽領《測繪資質證書》,並由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與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十三條 經審查批准的合資、合作企業,其名稱、地址、郵編、聯絡人、聯絡電話、中資方、外資方、法人代表、資質證號、發證日期、有效日期、業務範圍等,應當在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公佈。

    經審查不予批准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法規與行業管理司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其所在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合資、合作測繪企業申請變更業務範圍的,按照本規定第四、五、六、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3日內簽批意見。

    行管處根據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簽批意見,3日內換發《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合資、合作測繪企業申請名稱、地址或者法人代表變更的,行管處1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換發《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為申請單位換發《測繪資質證書》之前,行管處應當通知申請單位將原證書交回國家測繪局。

    第十七條 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審批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注: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合資、合作測繪企業申請測繪資質適用《測繪資質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