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土測繪司(以下簡稱國土司)負責承辦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基礎測繪處(以下簡稱測繪處)承辦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受理審查的具體工作。包括受理、審查及組織必要的聽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
第四條 測繪處承辦人員收到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申請後,及時登記,並按照《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管理辦法》,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測繪處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填寫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單位。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測繪處在受理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管理辦法》要求的,測繪處在3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司領導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分管司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由承辦人員填寫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退還有關申請材料。
第五條 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申請建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測繪處
1、測繪處於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坐標系統所涉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委託函格式詳見附件1)。受委託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反饋國土司進行審查(審核回函內容和格式詳見附件2)。
2、測繪處收到審核意見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填寫《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查意見表》(見附件3),報分管司領導。
(二)國土司
1、分管司領導于2個工作日內在《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查意見表》上簽署意見,報國土司司長。
2、國土司司長于2個工作日內在《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查意見表》上簽署意見。
3、測繪處收到國土司司長簽署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起草上報局領導的批復文件,經國土司司長審簽後,隨同單位申請材料一併報局領導審批。
(三)局領導
局領導收到國土司提交的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查批復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簽批意見。
第六條 國土司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七條 測繪處在局領導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准予或不予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通知書。
第八條 經審查同意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申請人名單於審查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公佈。
第九條 依法需要對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進行聽證的,按照法規要求履行聽證程序。
第十條 依法需要對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進行聽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工作日期限內。國家測繪局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工作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以保證時效為原則。遇有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審批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作出有關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委託審查函
附件2: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核意見
附件3: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查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