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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3日   來源:測繪地信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以下簡稱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貫徹公開、便民、高效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局測繪成果管理司(以下簡稱成果司)負責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管理工作,並對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供涉密成果和國家測繪局測繪行政許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受理申請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與監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處(以下簡稱成果處)具體承辦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工作。

    受理窗口統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請,並承辦説明、告知、送達等事宜。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涉密成果,應當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附件1);

    (二)《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使用證明函》(附件2);

    (三)屬於各級財政投資的項目,須提交項目批准文件; 屬於非財政投資的項目,須提交項目合同書、委託函等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無償使用涉密成果,須提交相應機關的公函;

    (五)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申請人首次申請使用涉密成果的,還應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二)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單位內部負責保管涉密成果的機構、人員(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聯絡方式)等基本情況的證明文件。

    第四條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登記,並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需要依法進行審批,是否屬於本機關審批範圍;

    (二)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五條 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審核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審批的,或者不屬於本行

    政許可事項審批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退回

    申請材料;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規定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審批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窗口應當出具加蓋國家測繪局行政許可專用章的書面通知。

    第六條 受理窗口根據審核情況,填寫《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附件3),在4個工作日內連同全部受理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審批機關審批。

    第七條 成果處收到受理窗口報送的受理申請材料後,依照《暫行辦法》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進行組織審核,並根據涉密成果審批權限,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成果處承辦人員應當在接到受理和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成果處負責人;

    (二)成果處負責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上簽署復核意見,報成果司領導;

    (三)成果司領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

    (四)需報請局領導審批的,經成果司領導審簽後,報局領導審批,局領導在3個工作日內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

    第八條 成果處承辦人員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反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應當依據審批機關的審批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製作准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加蓋國家測繪局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九條 受理窗口應當自准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製作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准予或不準予使用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並抄送有關部門或單位。

    第十條 依法需要進行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但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做出不準予使用審批決定的,應當在審批決定書中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遇有搶險救災等突發應急事件,需要緊急提供涉密成果時,按照《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辦法規定》(國測法字〔2007〕13號)的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本程序規定執行,並建立責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應當完善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受理、補正、審查決定等行政許可行為的登記制度,建立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審查、送達、歸檔、統計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為保證時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審批過程中,遇有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審批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做出有關決定。

    第十六條 對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審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附件2: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使用證明函

    附件3: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審批表

    涉密基礎測繪成果安全保密責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