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明確工作崗位責任,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業管理司(以下簡稱行管司)負責承辦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的審批管理工作, 並負責對地圖技術審查中心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三條 行管司地圖管理處(以下簡稱地圖處)承辦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地圖處承辦人員收到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並按照《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管理辦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圖處承辦人員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在受理後1個工作日內將編制樣圖及有關材料送達地圖技術審查中心。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圖處承辦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依法不需要經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的、不屬於我局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職責範圍的或者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地圖處承辦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向地圖處負責人提出,地圖處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司領導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分管司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由承辦人員辦理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退還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地圖處在收到地圖技術審查中心出具的《中小學教學地圖質量審查意見書》後,承辦人員根據《中小學教學地圖質量審查意見書》和其他法定條件進行審核,並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意見表》,同時將《中小學教學地圖質量審查意見書》、送審材料、編制樣圖報地圖處領導復核。
地圖處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和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議,並將《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意見表》及時報送分管司領導作出審批決定。
分管司領導在接到報送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分管司領導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行管司在2個工作日內報分管局領導作出審批決定。
第六條 行管司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地圖處承辦人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送達申請人。包括以下材料:編制樣圖、《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質量審查意見書》和《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批准通知書》或《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不批准通知書》各一份。
承辦人將審批決定送達申請人,要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七條 通過審批編制的中小學教學地圖,可以直接按《地圖審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地圖審核行政審批程序。
第八條 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工作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編制中小學教學地圖審批以保證時效為原則。由於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地圖審核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作出有關決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