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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審核程序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3日   來源:測繪地信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地圖審核程序,提高地圖審核效率,明確工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圖審核,是指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根據地圖送審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的申請,依法對公開地圖進行核準的行為。

    第三條 地圖審核的受理、技術審查、決定、送達以及地圖出版物樣本備案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通過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遠程審查系統實施的地圖審核,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地圖審核工作應當遵循合法、統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與地圖司負責地圖審核管理工作,並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技術審查中心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許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與監督。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負責地圖的內容技術審查、保密技術審查和試製樣圖的歸檔、地圖出版物樣本的備案工作,並負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遠程審查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受理窗口負責地圖審核的受理、送達以及送審材料(試製樣圖除外)的歸檔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條 受理地圖審核申請時,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請人按照《地圖審核管理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開版地圖,需提交完整的試製樣圖(包括版權頁和書名頁);

    (二)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開發生産的電子地圖、導航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等地圖産品,需提交在産品終端顯示的試製樣圖以及地圖數據信息來源等情況的書面説明材料,如需在特定數據平臺運行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支持軟體或者硬體;

    (三)出版物插附的單幅地圖佔全書頁數(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試製樣本;

    (四)引進的境外地圖,需提交引進地圖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已通過審核批准、未對地圖內容進行任何更改需再次核發審圖號的地圖,需提交書面説明材料;

    (六)提交編制地圖所用底圖與資料的説明;著作權不屬於申請人的,需提交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互聯網地圖按照《關於加強互聯網地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測圖發〔2009〕6號)要求提交材料。

    第七條 受理窗口收到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審核和不屬於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審核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噹噹場作出受理決定;

    (五)無法確定是否需要受理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報告,連同送審材料一併送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決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圖審核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及時登記。

    以郵寄或者互聯網方式送審的,受理窗口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況通過傳真、郵件等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受理窗口受理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填寫地圖技術審查通知書,並根據本規定第十三條註明審查期限,連同試製樣圖一併送地圖技術審查中心。

    受理已通過審核批准、未對地圖內容進行任何更改需要再次核發審圖號的地圖,應當在1個工作日直接送地理信息與地圖司。

    第九條 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收到受理窗口關於無法確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地圖審核書面報告及送審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受理窗口根據地理信息與地圖司的決定,在1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第七條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受理窗口負責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遠程審查系統申請人的註冊工作。

    申請人申請註冊,受理窗口應當要求其提交測繪資質證書、地圖出版範圍等相關證明材料,並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後,給予註冊。

    已註冊的申請人通過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遠程審查系統提交地圖審核申請時,受理窗口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一條 受理窗口應當掌握已受理的地圖審核情況。對超出規定期限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地理信息與地圖司。

    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根據受理窗口的報告,應當及時予以督辦,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地圖審核。

    第十二條 受理窗口應當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地圖審核受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地理信息與地圖司備案。

    第三章 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收到地圖技術審查通知書和試製樣圖後,應當依據地圖內容技術審查和保密技術審查有關標準和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即送即審地圖,當日完成審查。

    第十四條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對試製樣圖進行審查後,應當出具地圖技術審查意見書;需要修改的,還應當在試製樣圖上作出相應的註解意見。

    需商外交部審查的地圖,需出具商外交部審查的書面建議。

    第十五條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留存一份試製樣圖以及相應註解意見後,應當將地圖技術審查意見書或者需商外交部審查的書面建議連同試製樣圖送受理窗口。

    第十六條 受理窗口收到地圖技術審查中心的相關材料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並將地圖技術審查意見書和其他送審材料(試製樣圖除外)一併送地理信息與地圖司;即送即審地圖,應當即時登記並送地理信息與地圖司。

    需商外交部審查的地圖,受理窗口登記後,直接將書面建議以及相關材料(包括試製樣圖)送地理信息與地圖司。

    第十七條 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應當不定期對地圖技術審查中心已審查的地圖進行抽查。

    第四章 決 定

    第十八條 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收到受理窗口送來的相關材料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填寫地圖審核意見表,並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即送即審的地圖,應當即時作出審核決定。

    需要查看試製樣圖的,受理窗口應當及時提供。

    不能作出審核決定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分管局領導作出審核決定。

    第十九條 地理信息與地圖司對准予批准的,應當填寫地圖審核批准書,編發審圖號,並加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審批專用章;對不予批准的,應當填寫地圖審核不予批准書,並加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審批專用章。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準予批准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並將地圖審核意見表和地圖審核批准書或者地圖審核不予批准書連同其他送審材料一併送受理窗口。

    第二十條 地圖審核批准書應當載明送審單位、地圖名稱、規格、用途、審圖號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需商外交部審查的地圖,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應當及時發商外交部審查的函,並連同有關材料送外交部。受理窗口根據地理信息與地圖司的決定,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告知申請人。

    收到外交部的審查意見後,地圖技術審查中心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地圖技術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地理信息與地圖司對地圖技術審查中心出具的地圖技術審查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方式提出。地圖技術審查中心收到書面意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立即重新進行技術審查。

    意見分歧較大的,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作出地圖技術審查結論。

    第二十三條 地圖審核以保證時效為原則。由於工作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地圖審核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作出有關決定。

    第五章 送 達

    第二十四條 受理窗口收到地理信息與地圖司的審核決定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現場領取或者向其掛號郵寄下列材料,並辦理登記手續:

    (一)已審查的試製樣圖;

    (二)地圖技術審查意見書;

    (三)地圖審核批准書或者地圖審核不予批准書。

    通過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遠程審查系統受理的地圖審核申請,還應當送達前款第三項加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審批專用章的原件。

    第二十五條 受理窗口應當留存一份地圖審核意見表和地圖審核批准書或者地圖審核不予批准書,連同其他送審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地圖審核不予批准書有異議的,受理窗口應當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應當定期統計並上網公佈審核批准的地圖名稱、審圖號等基本信息。

    第六章 樣本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收到地圖出版、互聯網地圖服務等送交的備案樣本後,應當及時登記,並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與留存的註解樣圖進行比照檢查。

    發現未按審查意見修改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向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書面報告;符合要求的,應當編號入庫,妥善保管,保管期為三年。

    第二十九條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向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書面報告上季度地圖備案情況。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地圖審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其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地圖審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責令改正,並對其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尚不夠行政處分的,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通報批評:

    (一)符合法定條件應當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應當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圖內容技術審查和保密技術審查工作中出現失誤的;

    (四)未定期上網公佈審核批准的地圖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審材料、試製樣圖和備案樣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規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圖受理、技術審查、決定、送達和樣本備案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委託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地圖審核,其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此前發佈的有關地圖審核程序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審核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