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甲級測繪資質審批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與行業管理司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和初審。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行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行管處)承辦甲級測繪資質審查。
第三條 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採用數據電文方式進行在線申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應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在線辦理。
第四條 受理和初審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甲級測繪資質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對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退還全部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法規與行業管理司。
第五條 審查
行管處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4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報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2日內簽署審核意見。
對需要會審的,經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批准,行管處2日內將會審建議送達有關司會審。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認為有必要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於2日內派員到申請單位實地調查。
第六條 對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行管處應當在本處審查期限內,提出召開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專題司務會的建議,經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司長同意後召開。
第七條 公示
行管處自收到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司長簽署的審核意見之日起1日內,將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向分管局領導簽報。
分管局領導3日內簽批意見。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將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在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期限。
第八條 決定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行管處1日內起草批准文件,經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審簽後,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分管局領導4日內簽批意見。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法規與行業管理司應當認真組織調查核實。
經核實無問題的單位,行管處起草批准文件,經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審簽後,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經核實有問題的單位,法規與行業管理司視情況做出處理;對於舉報的違法違紀問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經審核不予批准的單位,行管處起草不予批准文件,報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審批。
第九條 因特殊原因,法規與行業管理司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 頒證
行管處在分管局領導批准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到行管處簽領《測繪資質證書》,並由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與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十一條 經審查批准的甲級測繪單位,其名稱、地址、郵編、聯絡人、聯絡電話、法人代表、資質證書號、發證日期、有效期、業務範圍等,應在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公佈。
經審查不予批准甲級測繪資質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法規與行業管理司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其所在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甲級測繪單位申請變更業務範圍的,行管處7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報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需要會審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送有關司會審。
法規與行業管理司領導3日內簽批審核意見。
行管處根據司領導簽批意見,3日內換發甲級《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甲級測繪單位申請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法人代表變更的,行管處1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換發甲級《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為申請單位換發甲級《測繪資質證書》之前,行管處應當通知申請單位將原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五條 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甲級測繪資質審批以保證時效為原則。遇有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規定實施審批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作出有關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頒布的《甲級測繪資質審批程序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