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28號令)、《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總局34號令)。
審批部門:社管司
審批時限:20日。
(一)主體條件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地市級(含)以上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和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的電影製片機構。
(二)審批程序
(一)受理:申請人應按照申請材料目錄提交申請材料,材料應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
(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符合法定行政許可的條件。
(三)決定:標準同審查標準。
(四)制發校核、告知送達:
1.申請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齊全、規範、有效,法律文書應完整、正確、有效,送達文書和歸檔應及時、準確、材料完整。
2.告知應及時、準確、全面,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時限:即時(需要制發許可證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
(三)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並填寫《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申領登記表》 ;
2.廣電總局題材規劃立項批准文件獲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式錶複印件;
3.編劇授權書;
4.申請機構與製片人、導演、攝像、主要演員等主創人員和合作機構(投資機構)等簽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書複印件,其中,如聘請境外主創人員參與製作的,還需提供廣電總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5.《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或電視臺、電影製片機構的相應資質證明;
6.持證機構出具的製作資金落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