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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資質審批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來源:國家海洋局

    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海發[2004]21號)

    受理部門:

    國家海洋局或者國家海洋局委託的機關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電子文本一份;

    2.單位法人資格和固定工作場所的證明材料;

    3.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複印件;

    4.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5.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中所列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6.管理水平的證明文件;

    7.相關工作業績及證明材料;

    8.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1.受理:國家海洋局受理申請材料,並就申請材料徵求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2.評審:國家海洋局召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審定委員會會議,評審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

    3.審批: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審定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公示後,由國家海洋局進行資質審批。

    4.發證:國家海洋局頒發《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

    辦理時限:每兩年審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