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海發[2004]21號)
受理部門:
國家海洋局或者國家海洋局委託的機關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電子文本一份;
2.單位法人資格和固定工作場所的證明材料;
3.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複印件;
4.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5.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表中所列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6.管理水平的證明文件;
7.相關工作業績及證明材料;
8.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1.受理:國家海洋局受理申請材料,並就申請材料徵求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2.評審:國家海洋局召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審定委員會會議,評審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申請。
3.審批: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審定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公示後,由國家海洋局進行資質審批。
4.發證:國家海洋局頒發《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
辦理時限:每兩年審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