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3.關於發佈《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國海法發[1995]251號)
4.關於進一步規範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開發活動管理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6]26號)
提交材料:
1.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開展活動申請,説明活動基本情況。
2.在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或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提交對主要保護對象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3.保護區實驗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還需提交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生態補償方案。
辦理程序:
1.受理:提前1個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2.審查:保護區管理機構預審,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審查意見報國家海洋局。
3.審批:國家海洋局作出審批決定,並將結果通過保護區管理機構告知申請人。
在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以及外國人進入保護區開展活動的申請人,在其被批准的活動結束時,應當依法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紙質或多媒體副本。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