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3.《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2號)
4.《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國海發[2003]23號)
提交材料:
1.審批申請書
2.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主要包括:申請理由、擬傾倒廢棄物的名稱、數量、作業時限、廢棄物特性
3.其他有關材料。
辦理程序:
1.受理
A.國家海洋局受理:
(1)疏浚物或惰性無機地質廢料總傾倒量在500萬m3(含500萬m3)以上的臨時性海洋傾倒區;
(2)傾倒除疏浚物、惰性無機地質廢料和人體骨灰以外的其它廢棄物的臨時性海洋傾倒區;
(3)傾倒作業活動涉及兩個海區的臨時性海洋傾倒區;
(4)軍事工程、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工程使用的臨時性海洋傾倒區;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廢棄物在內地管轄海域傾倒的臨時性海洋傾倒區;
(6)國家海洋局認為對海洋環境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
B.海區分局受理:
A項以外的臨時性海洋傾倒區
2.論證:召開審查會進行專家論證,選劃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選劃報告作修改。選劃單位將專家評審意見、選劃報告的修改説明以及公眾參與的意見報送國家海洋局或海區分局。由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提出初審意見
3.審查: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進行審查
4.審批: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
5.備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時限:30日
是否收費: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