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四條
3.《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2號)
4.《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5號)
提交材料:
1.海洋傾倒廢棄物申請書
2.廢棄物特性及其成份檢驗報告
3.工程施工計劃、施工圖紙和施工現場概況
4.其它相關材料
辦理程序:
1.普通許可證(疏浚物單項工程總傾倒量在100萬方(含)以下、港口年度維護性疏浚量100萬方(含)以下,漁船,漁業加工廢料,惰性無機地質材料,天然有機廢料,人體骨灰)
(1)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受理
(2)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受理後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
(3)國家海洋局海區主管部門收到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後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送省級海洋主管部門
(4)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收到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審查意見後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發放普通許可證
2.普通許可證(第1項規定以外的廢棄物)
(1)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受理
(2)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2個月內做出審批決定,發放普通許可證
3.特別許可證
(1)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受理
(2)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2個月內做出審批決定,發放特別許可證
4.緊急許可證
(1)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受理
(2)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受理後3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海洋局
(3)國家海洋局收到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初審查意見後5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發放緊急許可證
辦理時限:60日
是否收費:收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廢棄物海洋傾倒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64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