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
2.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
3.專家審查意見
4.環評單位對報告書的修改説明
5.公眾參與情況
6.節能減排指標文件
7.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程序:
1.受理:以下項目國家海洋局受理:
(1)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2)海洋礦産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3)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4)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5)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6)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並且有關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
2.初步審查: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論證:召開審查會進行專家論證,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意見對報告書進行修改完善後形成報批稿
4.徵求意見:按照法律規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5.核準: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
辦理時限:60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