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目名稱: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審批
項目類型:審批許可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
4.《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
提交材料:
1.桌面研究報告1份。內容包括與其他海洋開發利用者當事方的協商情況、路由選擇等。
2.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申請書一式五份;
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者的名稱、國籍、住所等;
(2)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的精確地理區域;
(3)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的時間、內容、方法和設備,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國籍、噸位及其主要裝備和性能。
3.調查、勘測路由選擇依據的詳細説明;
4.《鋪設海底管道工程對海洋資源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寫大綱和評價單位的基本情況;
5.《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6.其他有關説明資料。
辦理程序:
1.受理:
A.國家海洋局受理
(1)路經中國管轄海域和大陸架的外國海底電纜管道;
(2)由中國鋪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國際海底電纜管道;
(3)國內長距離(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為20萬噸/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B.國家海洋局委託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A項外,起止點均在省管理海域內的海底電纜管道
C.國家海洋局各分局受理除A、B項以外的海底電纜管道
2.審查:受理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召開桌面研究報告審查和協調會議,並提出審查意見。
3.批准:受理機關根據審查意見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路由有較大變動的,應當依照上述第1-3項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辦理。
辦理時限:30日
是否收費:不收費
B.項目名稱: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施工審批
項目類型:審批許可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
4.《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3號)
提交材料:
1.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施工申請書
2.路由調查、勘測報告。內容包括以下:
(1)調查概況;
(2)路由海區的氣象與水文動力狀況;
(3)路由海區的工程地質條件;
(4)與該海底電纜、管道工程建設和維護有關的其他海洋開發活動和海底設施;
(5)有關政府機構在路由海區的開發利用規劃;
(6)路由條件的綜合評價及其結論;
(7)有關圖件及其他調查資料。
3.海底電纜、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4.精確的海底電纜、管道路線圖和位置表以及起止點、中繼點(站)和總長度;
5.鋪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施工時間、施工計劃、技術設備等;
6.鋪設海底管道工程對海洋資源和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包括以下:
(1)海底管道途經海域海洋資源和環境的狀況;
(2)海底管道海上鋪設施工作業階段及其正常使用階段對周圍海域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及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綜合評價及對上述影響的解決方法;
(3)海底管道事故狀態對海洋資源和環境産生影響的評價及其應急措施。
7.其他有關説明材料。
辦理程序:
1.受理:國家海洋局受理其批准的路由調查勘測項目的施工許可。
2.審查: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召開路由調查、勘測報告審查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3.批准:做出批准決定,發放施工許可證
路由有較大變動的,應當依照上述第1-3項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辦理。
辦理時限:30日
是否收費: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