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國家海洋局>> 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
 
 
海域使用權審核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來源:國家海洋局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條、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項目用海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6號)

    3.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准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的批復(國函[2003]44號)

    4.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海發[2006]27號)

    5.關於印發《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的通知(國海發[2006]28號)

    受理部門:

    1.以下項目由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1)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

    (2)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的項目。

    (3)國防建設項目

    (4)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産資源勘查開採項目

    (5)國家直接管理的海底電纜管理項目

    (6)國家級保護區內的開發項目及核心區用海

    2.以下項目由所在地的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未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跨縣級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經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報至國家海洋局。

    (1)填海5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2)圍海1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3)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7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申請書(一式五份);

    (2)申請海域的坐標圖(包括項目宗海圖和位置圖);

    (3)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個人的需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營業執照複印件、資金證明等;

    (4)油氣開採項目提交油田開發總體方案;

    (5)國家級保護區內開發項目提交保護區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

    (6)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

    國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報國務院審批項目審核程序:

    (1)國務院或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面積、位置和用途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2)建設項目經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及時將項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批准文件後,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3)國家海洋局根據申請材料並結合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申請用海項目是否開展海域使用論證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國家海洋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審核的主要依據之一。

    (5)國家海洋局對用海項目審核通過後,起草審查報告並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報國務院審批項目審核程序

    (1)受理海域使用申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受理機關;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核機關;受理機關和審核機關之間的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查機關。

    (2) 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人的海域使用申請,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同一項目用海含不同用海類型的,應當按項目整體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3)受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並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受理機關應當對項目用海內容進行公示。符合條件需要報送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關;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4)審查機關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後十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報至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前,審查機關應當先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5)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初步審查後,通知申請人開展海域使用論證,並提交相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提請國務院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是否收費: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