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佈)
4.《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1號)第十五條
提交材料:
1.排放申請書
2.含油量成分檢驗報告 辦理程序:
1.受理:國家海洋局各分局受理
2.審查:對提交的含油量成分檢驗報告進行審查
3.決定: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辦理時限:20日
是否收費: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