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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請辦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5日   來源:人口計生委

    基本內容

    辦理事項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請辦理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服務對象 個人

    辦理時限 根據各地人口計生部門具體規定

    收費標準及依據 免費辦理

    辦理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

    2、《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方案(試行)>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6號)

    3、《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9號)

    4、《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管理規範的通知》(人口廳發〔2006〕122號)

    5、《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範>的通知》(人口廳發〔2008〕24號)

    6、《國家人口計生委 財政部關於實施“三項制度”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83號)

    辦理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獎勵標準

    從2009年開始,獎勵扶助對象按人年均不低於72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已超過60周歲的,以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辦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2、村(居)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3、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4、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復查審核、確認並公佈;

    5、代理髮放機構根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當年扶助對象花名冊,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對象個人儲蓄賬戶。

    附件下載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

    填表説明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填表説明

    本表表頭地址和個人信息由申報人如實填寫,並在右上角照片區域粘貼申報人近期標準 1 寸或 2 寸照片。申報人不能填寫的,村(居)民委員會可指定人員代為填寫,但必須有申報人的簽字。

    本表一式三份,分別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保存、歸檔、管理。

    重新申報的在“備註”欄內寫“重新申報”,並在 《 申報表 》 右上角標明“重新申報”。

    “姓名”:填寫申報人的正式姓名,要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號碼”:填寫巧位或 18 位公民身份號碼,不允許為空。

    “性別”:填寫“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寫出生具體年月。如 1940 年 2 月出生,則填寫“ 1940 年 2 月”或 " 1940 . 2 ”。

    “戶口性質”:據實填寫“農業(農村居民)”、“非農業(城鎮居民)”或“其他”。畜牧業戶口填寫“農業(農村居民)”。

    “婚姻狀況”: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初婚”、“再婚”、“喪偶”、“離婚”、“其他”五種情況之一。填寫“其他”的在備註欄目中註明具體情況。

    “婚姻變動年月”:填寫最近一次婚姻變動的年月。如 1970 年離婚, 1980 年再婚, 1990 年 2 月喪偶,則填寫“ 1990 年 2 月”或“ 1990 . 2 ”。

    配偶信息與本人信息的填寫相同。婚姻狀況為離婚、喪偶的配偶信息空填。

    “夫婦曾經生育子女數”:指該夫婦雙方一生中總共生育的子女數,包括送養、寄養、已死亡、判隨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養的子女數。分性別進行填寫。

    “夫婦現有存活子女數”:填寫該夫婦目前存活的子女數,包括親生(含送養、寄養、判隨前夫或前妻)和收養的子女數。分性別進行填寫。

    “夫婦曾經生育子女情況”: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後順序,逐行填寫每個子女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是否親生”信息。

    “死亡年月”:填寫子女死亡的具體年月。如 1980 年 2 月死亡,則填寫“ 1980 年 2 月”或“ 1980 . 2 " ;對現存活的子女空填。

    “是否親生”: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人及配偶親生”、“本人親生非配偶親生”、“非本人親生配偶親生”三種情況之一。

    “夫婦收養子女情況”:指該夫婦雙方一生中總共收養的子女數。按收養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後順序,逐行填寫每個收養子女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收養年月”、“死亡年月”信息。

    “收養年月”:填寫收養子女的具體年月。如 1990 年 6 月收養,則填寫“ 1990 年 6 月"。

    “家庭地址”:只填寫門牌號。

    “聯絡電話”:據實填寫。沒有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