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辦理事項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制度扶助對象申請辦理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服務對象 個人
辦理時限 根據各地人口計生部門具體規定
收費標準及依據 免費辦理
辦理依據
1、《人口計生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
2、《國家人口計生委 財政部關於實施“三項制度”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83號)
3、《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2008〕60號)
4、《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人口廳發〔2008〕23號)
辦理條件
我國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獎勵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獨生子女傷、病殘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
辦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並公示;
4、市級和省級人口計生委行政部門備案;
5、代理髮放機構根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當年扶助對象花名冊,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對象個人儲蓄賬戶。
附件下載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請表
填表説明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填表説明
本表表頭地址和個人信息由申報人如實填寫,並在右上角照片區域粘貼申報人近期標準 1 寸或 2 寸照片。申報人不能填寫的,村(居)民委員會可指定人員代為填寫,但必須有申報人的簽字。
本表一式三份,分別由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保存、歸檔、管理。
重新申報的在“備註”欄內寫“重新申報”,並在 《 申報表 》 右上角標明“重新申報”。
“姓名”:填寫申報人的姓名,要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
“公民身份號碼”:填寫 15 位或 18 位公民身份號碼,不允許為空。“性別”:填寫“男”或“女”。
“出生年月”:填寫出生具體年月。如 1940 年 2 月出生,則填寫“ 1940 年 2 月”或 " 1940 . 2 ”。
“戶口性質”:據實填寫“農業(農村居民)”、“非農業(城鎮居民)”或“其他”。畜牧業戶口填寫“農業(農村居民)”。
“婚姻狀況”: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初婚”、“再婚”、“喪偶”、“離婚”、“其他”五種情況之一。填寫“其他”的在備註欄目中註明具體情況。
配偶信息與本人信息的填寫相同。婚姻狀況為離婚、喪偶的配偶信息空填。
“是否領取獨生子女證”:已領取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的填“是”,未領取的填“否”。“夫婦曾經生育子女數”:指該夫婦雙方一生中總共生育的子女數,包括送養、寄養、已死亡、判隨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養的子女數。分性別進行填寫。
“夫婦現有存活子女數(含收養) " :填寫該夫婦目前存活的子女數,包括親生(含送琳、寄養、判隨前夫或前妻)和收養的子女數。分性別進行填寫。
“夫婦曾經生育子女情況”: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後順序,逐行填寫每個子女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是否親生”、“存活狀況”、“死/殘年月”、“死亡確認單位”信息。
“是否親生”: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人及配偶親生”、“本人親生非配偶親生”、“非本人親生配偶親生”三種情況之一。
“存活狀況”:填寫“存活”或“死亡”。“死/殘年月”:填寫死亡或傷殘的年月。如 1968 年 5 月死亡,填寫 1968 年 5 月或 " 1968 . 5 ”。“死亡確認單位”:只對“存活狀況”為“死亡”的子女填寫。具體內容為“醫療機構”、“公安機關”、“村(居)委會”三種情況之一。
“夫婦收養子女情況”:指該夫婦雙方一生中總共收養的子女數。按收養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後順序,逐行填寫每個收養子女的“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收養年月”、“存活狀況”、“死/殘年月”、“死亡確認單位”信息。
“收養年月”:填寫收養子女的具體年月。如 1990 年 6 月收養,則填寫“ 1990 年 6 月”或“ 1990 . 6 ”。“殘疾證號碼”、“殘疾類型”、“殘疾等級”:只對“存活狀況”為“存活”的子女填寫。根據領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 據實填寫,有多種殘疾的填寫等級最嚴重的一種類型。
“家庭地址”:城鎮的填寫居住社區、樓盤和戶號,農村的只填寫門牌號。
“聯絡電話”:據實填寫。沒有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