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辦理事項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申請辦理
受理單位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許可審批;2、設區的市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縣、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許可審批。
項目類別 行政許可
服務對象 機構
辦理時限 發證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
收費標準及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執業許可時,應當交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辦理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
3、《國家計生委關於印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一)>的通知》(國計生發〔2001〕140號)
4、《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二)>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18號)
辦理條件
填寫《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用房産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3、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科室設置情況;
5、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及主要技術骨幹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任職履歷證明複印件;
6、設備清單;
7、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規章制度;
8、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1、由申請單位向審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交的材料。
2、發證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
3、對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發證部門組織3-9名專家和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實地考察、核實,並對執業人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進行抽查考核,並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4、發證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服務需求等情況作出是否准予執業及批准執業項目的決定,對准予執業的單位進行註冊登記,頒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及副本,並在《許可證》上載明獲准開展的項目。對不準予執業的,將評審結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請單位。
附件下載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