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辦理事項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申請辦理
受理單位 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2、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
服務對象 機構
辦理時限 發證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發證工作。
收費標準及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執業許可時,應當交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辦理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
3、《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國計生發〔2001〕150號)
辦理條件
1、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2、縣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
3、市(地)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參照縣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執行;
4、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內設科(室)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辦理流程
1、申請新設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申請表》;
(2)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4)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發證部門根據設置標準和當地的設置規劃及以上材料對新設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答覆,批准設置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報上級主管部門並備案。
附件下載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