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辦理事項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變更登記辦理
受理單位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變更登記;2、設區的市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縣、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變更登記。
服務對象 機構
辦理時限 發證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收到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
收費標準及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時,應當交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辦理依據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
辦理條件
取得執業許可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項目、床位數的,必須在變更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流程
1、申請變更登記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變更申請表》;
(2)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3)《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4)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5)申請增加服務項目的,按以上規定辦理變更服務項目登記。
2、發證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作出核準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核準變更的,換發《許可證》,並在副本上作相應記錄。
附件下載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變更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