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辦理事項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校驗辦理
受理單位 1、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的校驗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2、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的校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服務對象 個人,指已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
辦理時限 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辦理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
辦理條件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 持證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校驗。 逾期未校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自行作廢。
辦理流程
1、持證人應提交以下材料,到原發證部門進行校驗: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2)單位審查意見;
(3)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範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2、受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