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
三、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7號,2005年9月23日公佈)。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從事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産、經營的單位或個人。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申請表》(見附表1);
2、從事主要林木種子生産的,應提供《林木種子生産許可證》複印件;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應提供《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3、具備准予行政許可所需條件的證明材料:①苗圃周圍一定距離內無與所引種試種植物同科、同屬的植物,②具有圍墻、防疫溝等引種試種隔離條件,③具有檢疫和除治病蟲害的設施、設備,④引種試種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⑤配備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技術人員,⑥苗圃地使用權期限不少於3年;4、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及專家論證意見。
(三)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苗圃周圍一定距離內無與所引種試種植物同科、同屬的植物;
2、具有圍墻、防疫溝等引種試種隔離條件;
3、具有檢疫和除治病蟲害的設施、設備;
4、引種試種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備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6、苗圃地使用權期限不少於3年。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二)國家林業局接到申請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並告知申請人;
(三)國家林業局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論證;
(四)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核發“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流程: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從事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産、經營的單位或個人。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申請表》;
2、從事主要林木種子生産的,應提供《林木種子生産許可證》複印件;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應提供《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3、具備准予行政許可所需條件的證明材料:①苗圃周圍一定距離內無與所引種試種植物同科、同屬的植物,②具有圍墻、防疫溝等引種試種隔離條件,③具有檢疫和除治病蟲害的設施、設備,④引種試種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⑤配備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技術人員,⑥苗圃地使用權期限不少於3年;
4、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及專家論證意見。
(三)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苗圃周圍一定距離內無與所引種試種植物同科、同屬的植物;
2、具有圍墻、防疫溝等引種試種隔離條件;
3、具有檢疫和除治病蟲害的設施、設備;
4、引種試種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備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6、苗圃地使用權期限不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