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
(二)《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和監管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03〕80號)。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1、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在京單位;
2、國家林業局認定的,具備《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的種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該項條件的,引種申請人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種植在國家林業局指定的森林植物檢疫隔離試種苗圃中);
3、屬於貿易引進的申請人還須具備進出口貿易林木種苗資格。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申請表》;
2、首次引進時,申請人應提交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
3、引種地引種植物病蟲害發生情況;
4、種植地不在北京的,應提供種植地所在省的省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引種並負責引種後監管的證明材料;引進國內已有分佈或引種而擬引種種植地省沒有的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需提供種植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風險評估報告;
5、如果引種産地和引進的植物是國家林業局林業有害生物檢驗鑒定中心發佈的有重大危險性有害生物發生地區,其引進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應出具引種産地官方檢疫機構出具的當地疫情情況説明;
6、屬於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科研用途引種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二)引進國內沒有分佈或引種的種苗,以及引進國內已有分佈或引種但屬於首次從該引種國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國家林業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核發引種審批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流程: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1、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在京單位;
2、國家林業局認定的,具備《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的種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該項條件的,引種申請人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種植在國家林業局指定的森林植物檢疫隔離試種苗圃中);
3、屬於貿易引進的申請人還須具備進出口貿易林木種苗資格。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申請表》;
2、首次引進時,申請人應提交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原件、複印件);
3、引種地引種植物病蟲害發生情況;
4、種植地不在北京的,應提供種植地所在省的省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引種並負責引種後監管的證明材料;引進國內已有分佈或引種而擬引種種植地省沒有的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需提供種植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風險評估報告;
5、如果引種産地和引進的植物是國家林業局林業有害生物檢驗鑒定中心發佈的有重大危險性有害生物發生地區,其引進植物又是寄主植物的,應出具引種産地官方檢疫機構出具的當地疫情情況説明;
6、屬於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科研用途引種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