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三)《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2001年1月4日發佈);
(四)《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的通知》(林資發[2003]139號)。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佔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佔用或徵用其他地區防護林林地或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佔用徵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建設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要有變更證明;
2、使用林地申請表;
3、項目批准文件(①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徵佔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②勘查、開採礦藏項目,提交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4、被佔用或被徵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5、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建設單位與被佔用徵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協議、安置補助費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定補償、補助方案的,要有該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徵佔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三)有關林業主管部門需提交的材料
1、現場查驗報告;
2、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用正式文件上報的審查意見。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申請;
(二)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按規定逐級上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核同意的,按照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審核不同意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建設工程佔用徵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一)收費標準: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
(二)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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