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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有林區、其他地區防護林或特種用途林5公頃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頃以上的林地臨時佔用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9日   來源:林業局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二)《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2001年1月4日發佈);

    (三)《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的通知》(林資發[2003]139號)。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臨時佔用重點國有林區、其他地區防護林林地或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及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 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臨時佔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建設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要有變更證明;

    2、使用林地申請表

    3、項目批准文件(①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②勘查、開採礦藏項目,提交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4、被臨時佔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5、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建設單位與被臨時佔用林地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協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定補償方案的,要有該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臨時佔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三)有關林業主管部門需提交的材料

    1、現場查驗報告;

    2、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用正式文件上報的審查意見。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申請;

    (二)地方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按規定逐級上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同意的,按照規定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同意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建設工程臨時佔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一)收費標準: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

    (二)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