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二)《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號,2001年1月4日發佈);
(三)《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範>的通知》(林資發[2003]139號)。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經營單位。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項目批准文件(縣級以上林業或森工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佔用林地權屬證明材料;
4、佔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三)有關林業主管部門需提交的材料
1、現場查驗報告;
2、省級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用正式文件上報的審查意見。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重點林區國有林業局申請;
(二)重點國有林區各級林業(森工)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按規定逐級上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同意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同意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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