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書;
2、伐區調查設計文件;
3、上年度採伐更新證明文件。
(三)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書;
2、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調查設計文件;
3、有資質單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
4、林業主管部門對企業伐區調查設計抽查、審查的意見。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依法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林木的數量不得突破當地年度木材生産計劃總量。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的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申請;
(二)當地林業(森工)主管部門現地抽查和審核後上報國家林業局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向申請人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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