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三、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經營(加工)申請許可表;
2、固定的木材經營(加工)場所證明;
3、相應的資産設備和資金證明;
4、相應的從業人員;
5、木材合法來源證明。
四、數量
有數量限制。依法批准設立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經營加工木材的總量與當地森林資源的承載能力相當。
五、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批准申請人從事木材經營(加工);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六、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七、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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