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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有林區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9日   來源:林業局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三、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經營(加工)申請許可表;

    2、固定的木材經營(加工)場所證明;

    3、相應的資産設備和資金證明;

    4、相應的從業人員;

    5、木材合法來源證明。

    四、數量

    有數量限制。依法批准設立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經營加工木材的總量與當地森林資源的承載能力相當。

    五、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批准申請人從事木材經營(加工);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六、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七、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