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二、承辦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及其辦事處。
三、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國家瀕管辦、海關總署《關於統一使用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的函》(瀕辦字[1999]9號);
(三)國家瀕管辦、海關總署《關於統一使用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的通知》(瀕辦字[2001]67號)。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
2、進出口合同或協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
3、省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證明:
(1)出口人工培植所獲的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同名的植物種標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省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種標本合法來源證明。
(2)進口非《公約》附錄陸生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目的證明。4、海關證明文件。再出口與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同名物種的標本的,需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個人擁有所有權的情況除外)的原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提出申請(注:指定辦事處實施許可的地理區域範圍另行公示);
(二)審查合格的,由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向申請人核發《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者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個工作日內。經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取費用。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