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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核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9日   來源:林業局

    一、實施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二、承辦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及其辦事處。

    三、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國家瀕管辦、海關總署《關於統一使用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的函》(瀕辦字[1999]9號);

    (三)國家瀕管辦、海關總署《關於統一使用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的通知》(瀕辦字[2001]67號)。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

    2、進出口合同或協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

    3、省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證明:

    (1)出口人工培植所獲的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同名的植物種標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省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種標本合法來源證明。

    (2)進口非《公約》附錄陸生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省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目的證明。4、海關證明文件。再出口與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同名物種的標本的,需提供加蓋申請人公章(個人擁有所有權的情況除外)的原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提出申請(注:指定辦事處實施許可的地理區域範圍另行公示);

    (二)審查合格的,由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向申請人核發《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者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個工作日內。經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取費用。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