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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核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9日   來源:林業局

    一、實施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二、承辦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及其辦事處。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四)《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有關決議、決定等。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根據其進出口活動的不同情形,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書面申請。

    2、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3、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標本,以及進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附錄所列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交國務院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的批准文件。

    4、進出口合同或協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

    (1)對於商業性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或代理人與外方簽訂的進出口貿易合同;屬於委託代理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與代理人簽訂的進出口委託代理合同或協議。

    (2)對於非商業性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與外方簽訂的協議。

    5、物種成分含量表和説明書。出口含野生動植物成分的藥品、食品等商品的,須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裝説明書。

    6、海關證明材料。再出口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交經海關簽注的原批准進口的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口證明書和加蓋申請人公章(個人擁有所有權的情況除外)的原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7、境外相關證明文件:

    (1)進口《公約》規定豁免的《公約》附錄I所列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交出口國或地區、再出口國或地區的《公約》管理機構簽發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關證明文件。

    (2)出口《公約》附錄I所列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約》附錄I所列活體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交進口國或地區的《公約》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複印件。

    (3)進口《公約》附錄II、附錄III所列野生動植物標本的,須提交出口國、再出口國或地區的《公約》管理機構簽發的出口許可證複印件或再出口證明書複印件、原産地證書複印件、植物檢疫證明書複印件。

    (4)涉及與非《公約》締約國間的《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進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8、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數量

    對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進出口,實行限額管理等措施,有限制進出口限額的,在限額數量內進行審批;未實行限額管理的,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提出申請(注:指定辦事處及其許可範圍另行公示);

    (二)國家瀕管辦可根據需要徵求國家瀕危物種科學委員會意見,或與《公約》秘書處進行諮詢、與進出口國《公約》管理機構對其出具的許可證或證明書進行確認等(該款程序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實施許可的規定期限內);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向申請人核發《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瀕管辦或其指定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者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個工作日內。經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一)標准詳見依據。

    (二)依據

    1、《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調整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0]75號);

    2、《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004號);

    3、《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林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96號)。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