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科技發展中心。
三、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20號,2006年5月11日發佈)。
四、條件
(一)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從事安全等級為Ⅲ級的轉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3)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等情況的説明材料;
(4)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大專院校、中央直屬科研院所的審核意見。
2、申請開展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研究總結報告;
(3)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4)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等情況的説明材料;
(5)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大專院校、中央直屬科研院所的審核意見。
3、需要進行環境釋放,或同步進行環境釋放和生産性試驗的,以及在環境釋放結束後需要轉入生産性試驗的,試驗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3)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等情況的説明材料;
(4)上一試驗階段的總結報告;
(5)國家林業局指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6)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大專院校、中央直屬科研院所的審核意見。
4、需要轉入生産、經營的,應申請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轉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3)生産性試驗階段的總結報告;
(4)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大專院校、中央直屬科研院所的審核意見。
5、擬從境外引進轉基因林木用於研究、試驗、生産或經營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進口轉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登記表;
(3)擬引進的轉基因林木在境外已經進行相應研究、試驗、生産或經營的證明文件;
(4)引進過程中擬採取的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擬引進轉基因林木用於生産、經營的,還應提交輸出國家或地區經過科學試驗未發現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有害的資料。
(二)准予許可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以批准:
1、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評價;
2、具有符合安全等級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3、具有相應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和組織機構;
4、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林業局應組織對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申請進行安全性評價,安全性評價合格的,發放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申請;
(二)需要專家評審的,國家林業局或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專家評審;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核發轉基因林木品種研究、試驗、生産、經營或進出口許可證明;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