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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變更隸屬關係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9日   來源:林業局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

    三、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變更隸屬關係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6號,2005年6月16日公佈)。

    四、條件

    (一)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

    1、申請人資格條件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複印件),證明申請人依法擁有對擬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範圍內所有森林風景資源(包括森林資源、各類自然或人工的景觀景物、設施、構築物等)統一規劃和經營管理的權利;

    (3)符合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2份紙質文檔,1份電子文檔);

    (4)森林風景資源景觀照片(一式1份);

    (5)森林風景資源影像光盤(一式1份);

    (6)經營管理機構職責、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説明材料(一式2份);

    (7)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中國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GB/T18005—1999)一級標準;

    (2)擬建的森林公園質量等級評定分值40分以上;

    (3)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規劃;

    (4)森林風景資源權屬清楚,無權屬爭議;

    (5)經營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和制度明確,具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二)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1、申請人資格條件經正式批准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單位、組織或個人。

    2、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説明理由的書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用以證明該國家級森林公園符合撤銷條件的文字材料;

    (3)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主要景區的林地依法變更為非林地的;

    (2)經營管理者發生變更或改變經營方向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護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義務或提供森林旅遊服務的。

    (三)國家級森林公園合併

    1、申請人資格條件經正式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單位、組織或個人。

    2、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由合併國家級森林公園所涉及的申請人共同提交;

    (2)合併後經營管理機構職責、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説明材料(一式2份);

    (3)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規劃;

    (2)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改變經營範圍

    1、申請人資格條件經正式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單位、組織或個人。

    2、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2)擴大經營範圍的,應提供: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複印件),以證明申請人依法擁有對擬新增範圍內所有森林風景資源(包括森林資源、各類自然或人工的景觀景物、設施、構築物等)統一規劃和經營管理的權利;②新增範圍內的森林風景資源調查報告(一式2份);③新增範圍內的森林風景資源景觀照片(一式1份);④新增範圍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影像光盤(一式1份);⑤新增範圍後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職責、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説明材料(一式2份)。

    (3)縮小經營範圍的,應提供:①擬減少範圍在森林公園中的位置示意圖(一式2份);②擬減少範圍的景區景點現狀圖(一式2份);③該森林公園縮小經營範圍後對森林風景資源質量影響的情況説明(一式2份)。

    (4)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規劃;

    (2)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

    (五)國家級森林公園變更隸屬關係

    1、申請人資格條件經正式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單位、組織或個人。

    2、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2)説明理由的書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森林公園原隸屬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一式2份,原件);

    (3)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式2份,原件)。

    3、准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符合全國林業發展總體規劃;

    (2)不影響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

    五、數量

    (一)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有數量限制。在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發展規劃確定的總數範圍內,無年度數量限制。

    (二)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變更隸屬關係,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和改變經營範圍需要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的,由國家林業局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並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

    (三)審查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由國家林業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説明理由並告知復議或訴訟的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