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9號,2005年9月27日公佈)。
四、條件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首次引進的,需提交證明申請人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背景材料或年度報告;
(三)引進合同或協議,屬於委託引進的,還應提供委託代理合同或協議;
(四)證明具備與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技術和場所及設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緊急事件處置措施的説明;
(五)證明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來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申請首次引進境外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的,提交擬進行隔離引種試驗的實施方案,包括引進種類、數量、引種試驗地點、飼養條件、技術路線、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緊急事件處置措施等;
(七)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申請;
(二)國家林業局或其委託的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