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林木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採集或採伐林木種質資源申請表》;
2、採集或採伐林木種質資源的用途、具體地點、樹種名稱、採集部位和數量、採伐株數和恢復措施;
3、個人申請的,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用途證明;
4、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證明;
5、有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採集數量或採伐株數以不影響該群體遺傳完整性為準。
六、程序
(一)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以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