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四、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向境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申請表》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申請表》;
(二)申請人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種苗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
(三)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提交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用途、試驗方案及所在單位出具的用途證明;
(四)向境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的,應提供相關的項目或合同協議材料;
(五)為境外制種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提交對外制種合同;
(六)引進轉基因林木種質資源的,應提交轉基因生物進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轉基因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並提交國家林業局核發的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明。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核發《向境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許可表》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許可表》;《向境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許可表》或《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許可表》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90天;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