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四、條件
申請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擬建立機構或修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的申請文件;
(二)擬建機構或設施的規劃或工程設計文件;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設立機構或修築設施的文件;
(五)有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擬建機構或設施的意見及與建設設施單位達成的保護、管理、補償等協議;如涉及保護區社區的,還應有與社區簽署的補償、安置等協議,以及協議公證書;
(六)由具有甲級諮詢資質單位編制、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的擬建機構或修築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的影響的評價報告,包括影響及減輕影響、生態恢復措施等;
(七)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當地公開發行的日報上對擬建機構或修築設施進行公示,徵求相關利益群體的意見,並上報相關材料和公示結果;
(八)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九)有關部門的審查、審批文件。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論證,並聽取相關利益群體意見後,報國家林業局;
(三)國家林業局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論證;
(四)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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