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四、條件
申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開展生態旅遊的申請文件;
(二)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
(三)生態旅遊規劃專家審評意見;
(四)開展生態旅遊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的影響評價報告;
(五)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六)有關部門的審查、審批文件。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