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從事進出口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植物進出口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2、當年首次申請時的,需提交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野生植物進出口行政許可申請人基本情況備案表》;
3、出口合同或協議:商業性出口的,提交進出口合同或協議;科學研究等非商業性出口的,須提交合作研究等有關協議、工作方案及其他相關説明材料;委託代理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與代理人雙方簽訂的代理或委託出口協議;
4、證明其出口野生植物或其産品來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林木採伐許可證、發票等;
5、出口野生植物或其産品的其他説明材料,包括成分、含量、規格、工藝技術等。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在資源允許利用的範圍內。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
(三)國家林業局或其委託的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
(四)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申辦《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以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