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2、《國家林業局關於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髮〔2001〕551號)。
四、條件
(一)申請條件
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許可申請表》;
2、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證明其採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實施採集的工作方案及採集作業辦法,包括申請採集的種類、數量、期限、地點、方法及採集人員技術與組織保障措施等;
5、用於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場)項目立項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場)規模、技術力量、市場預測等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背景材料;用於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項目立項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協議及相關背景資料。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植物種群發展。
六、程序
(一)申請人經採集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其採集申請表簽署意見後,向採集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林業局;
(三)國家林業局或其委託的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
(四)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以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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