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從事科研教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2、證明申請人和參與活動各方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工作方案,包括時間、地點、組織方式、研究考察對象、內容、技術路線、進度安排、經費保障等;
4、證明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5、涉及與國外合作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須提交合作協議。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其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
(二)國家林業局或其委託的單位可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無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