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四、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人及參與放生活動各方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相關放生外來物種的目的説明及實施方案,包括放生種類、放生數量、放生區域、放生時間、組織安排等;
(四)放生物種在原生地的棲息環境、天敵、食性等生物學特性專題報告;
(五)證明放生物種來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放生物種的檢疫合格證明。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動物種群發展。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論證後,報國家林業局;
(二)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無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