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國家林業局>> 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
 
外來陸生野生動物物種野外放生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司。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四、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人及參與放生活動各方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相關放生外來物種的目的説明及實施方案,包括放生種類、放生數量、放生區域、放生時間、組織安排等;

    (四)放生物種在原生地的棲息環境、天敵、食性等生物學特性專題報告;

    (五)證明放生物種來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放生物種的檢疫合格證明。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動物種群發展。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論證後,報國家林業局;

    (二)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准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無收費。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郵編:100714

    諮詢電話:010-84238613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