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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GMDSS設備岸上維修單位資格認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0日   來源:農業部

    許可事項 :漁業船舶GMDSS設備岸上維修單位資格認可

    審批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設備、儀器、人員條件

    2.質量管理體系

    3.維修範圍及其維修能力

    4.所維修設備的授權代理協議或委託維修協議

    審批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3號)

    2. 《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 (國漁檢(法)[2003]31號)

    3. 《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岸上維修單位認可規定》(國漁檢(産)[2001]56號)

    4. 《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驗規程》(國漁檢(産)[2002]93號)

    5. 有關國際公約

    辦事條件

    需遞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漁業船舶GMDSS設備岸上維修單位認可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基本狀況,包括技術人員情況,維修、試驗設備清單,質量管理手冊

    4.設備製造廠的授權書以及技術支持情況

    辦理程序

    1.材料接收。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接收申請人遞交的《漁業船舶GMDSS設備岸上維修單位認可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現場考察,提出意見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檢局)。

    2.申請受理。船檢局法規技術監督處受理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轉送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審。

    3.事項審查。船檢局産品檢驗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審批方案。

    4.辦理批件。船檢局法規技術監督處對審批方案進行復核,報經局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超過3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計費標準》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5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