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5號);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9號);
(五)《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水資源管理司
三、審批權限
(一)中央財政性投資預算內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
(二)中央財政性投資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的專項水利基金項目;
(三)非政府財政性投資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
(四)非政府財政性投資的本期裝機1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
(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六)中方境外投資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水利水電建設項目。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範圍
承擔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二)准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該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
2、建設項目選址、選線、佈局符合相關流域、區域規劃;
3、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滿足相應水功能區劃標準或要求;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準確、可信;
5、擬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産生放射性污染的,擬採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擬採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五、審批時限
水利部應當自受理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預審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預審意見。因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重大、複雜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水利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以上審批時限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超過四十日)、按專家組評審意見修改補充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形成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修訂上報本所需時間,以及依法組織聽證所需時間。
水利部應當自作出預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將預審意見報送國家環保總局。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申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於審查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請示(正式文件形式)(抄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二)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水利部4份,抄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4份)。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暫無。
九、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十、辦理流程
(一)建設單位向水利部提出關於審查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請示文件;
(二)水利部組織召開預審會;預審後,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如需修改補充,建設單位應重新報送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修訂上報本;
(三)水利部作出正式預審意見。
十一、辦理部門
水利部水資源司保護處
十二、聯絡電話
(010)63202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