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依據
(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8項;
(二)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
(三)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17
號,根據《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改);
(四) 《水利部關於印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水資源〔2003〕311號,根據《水利部關於修改或者廢止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五)《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水資源管理司
三、審批權限
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報告書經流域管理機構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水利部審定:
(一)跨流域(特指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許可審批的總水量超過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的情況下,新增取水的;
(三)項目取水存在重大爭議,且流域管理機構提請水利部審定的。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範圍
建設項目業主單位。
(二)准予行政許可條件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符合國家産業政策;
3、符合流域、區域水資源規劃、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4、符合國家流域及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配置政策;
5、符合流域、區域有關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協議;
6、通過水利部組織的專家審查。
五、審批時限
水利部應當自收到流域管理機構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因取水規模較大、技術複雜、影響較大等原因,二十日內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經水利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以上審批時限不包括依法組織聽證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式二十份和電子文檔一份;
(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委託合同;
(三)審查機關要求提交的與審查工作有關的其他材料。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無
九、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十、辦理流程
(一) 申請人向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 流域管理機構初審;
(三) 流域管理機構簽署意見並將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
(四) 水利部組織專家評審;
(五) 水利部作出審查決定。通過審查的,向申請人印發批准文件;未通過審查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説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一、辦理部門
水利部水資源司規劃處
十二、聯絡電話
(010)6320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