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1項。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建設與管理司。
三、審批權限
審批和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範圍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
(二)准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為企業法人,與行政機關無直接隸屬關係;
2、擁有規定的註冊資金;
3、配備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4、具有相應的工程監理業績;
5、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建設監理任務;
6、通過審批機關組織的專家審查和綜合評定。
五、審批時限
水利部自受理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十日內頒發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其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工作,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水利部。
以上審批時限不包括依法組織聽證、專家評審和公示所需的時間。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3、驗資報告;
4、企業章程;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6、《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監理單位同意註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註冊的,還需提供原註冊單位同意變更註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造價工作人員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以及上述監理、造價人員的聘用合同。
申請晉陞、延續、重新認(核)定監理單位資質的,除需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註冊證書;
3、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九、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十、辦理流程
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每年認定一次,受理和認定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即: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向水利部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向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其他企業向企業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初審意見,並報水利部;
(三)水利部組織專家評審;
(四)水利部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五)水利部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一、辦理部門
水利部建管司綜合處
十二、聯絡電話
(010)63202982 (010)6320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