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7項;
(二)《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2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水利部水保[2003]202號,根據《水利部關於修改或者廢止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四)《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水土保持司。
三、審批權限
審批和頒發甲、乙級《水土保持監測資質》。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範圍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的單位。
(二)准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申請甲級資格證書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2)從事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5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
(3)具有從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遙感、計算機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超過80%;
(4)具有與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5)固定資産在500萬元以上。
2、申請乙級資格證書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2)從事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級技術職稱人員;
(3)具有從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遙感、計算機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超過70%;
(4)具有與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5)固定資産在300萬元以上。
五、審批時限
水利部應當自收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流域機構的下屬單位申請取得資格證書的,由流域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企業單位,提供有效代碼證書(附件)和法人證書(附件)複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或相應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複印件)。主要指法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畢業院校、專業(含後續學習情況)以及參加工作後主要從事的工作和業績,特別是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的工作和業績,該簡歷必須由本人簽字確認。
(四)在職技術人員統計表、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的學歷和職稱證明(複印件)。
(五)承擔過水土保持監測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1、所報業績成果,必須是本單位獨立完成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完成,本單位職工個人參與其他單位完成的項目不能算作本單位業績成果。
2、填寫與水土保持監測相關的業績成果清單(附於業績成果證明材料前),並在業績成果封面(複印件)加蓋本單位或合作單位公章。證明材料複印件應有:成果封面、目錄、正文(前3頁)。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設施、設備證明。
1、工作場所的證明
(1)有自主産權的:出具本單位證明,並附房産證件(複印件),如:房産證、土地使用權證(含相關圖件)等,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2)上級單位分配的:出具上級單位證明,並附房産證件(複印件),如:房産證、土地使用權證(含相關圖件)等,並加蓋上級單位公章和房管部門章。
(3)租用辦公場所的:出具租房合約,並附房産證件(複印件),如:房産證(含相關圖件)等,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2、專業設施和設備的證明
將專業設施、設備分類列表,表格中要反映:品名、型號、數量、購置日期、原值、用途、備註等,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1、事業法人單位要提供:(1)工作制度(崗位設置、管理辦法等),加蓋本單位公章;(2)財務制度(現金管理、固定資産管理、報銷制度等),加蓋本單位公章。
2、企業法人單位要提供:(1)章程(規範文本),封面加蓋本單位公章;(2)財務制度(現金管理、固定資産管理、報銷制度等),加蓋本單位公章。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申請表。
九、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十、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送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查。
(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初步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流域機構的下屬單位申請取得資格證書的,由流域機構進行初步審查。
水利部從2006年起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的認定工作。六月份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初步審查集中受理時間。
(三)水利部組織專家評審。
(四)水利部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
十一、辦理部門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監測協調處
十二、聯絡電話
(010)6320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