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依據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
(二)《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三)《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局水保[1994]513號)第五條;
(四)《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根據《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改);
(五)《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水土保持司。
三、審批權限
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範圍
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開發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二)准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財務支出、水土流失監測報告等資料齊全;
2、水土保持設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體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攔渣率、植被恢復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標達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復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4、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且能持續、安全、有效運轉,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
五、審批時限
水利部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驗收結論。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利部自作出驗收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辦理驗收合格手續。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開發建設單位正式申請公文兩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兩份;
(三)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兩份;
(四)水土保持監測報告兩份;
(五)水土保持監理報告兩份;
(六)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無申請書,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請。
九、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十、辦理流程
(一)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二)承擔技術評估的機構進行技術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和改進要求,並根據改進情況提出技術評估報告。
(三)建設單位根據評估和改進意見改進、完善有關工作,並向水利部提出驗收申請,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四)水利部組織有關單位的代表和專家組成驗收組,依據驗收申請、有關成果和資料,檢查建設現場,提出驗收意見。
(五)水利部印發驗收意見。
十一、辦理部門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監督管理處
十二、聯絡電話
(010)6320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