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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水利部

    一、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4項;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17號,根據《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改);

    (三)《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水利部水文局。

    三、審批權限

    審批和頒發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甲級資質,以及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單位申請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乙級資質。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範圍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

    (二)准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2、能夠獨立承擔並完成國家規定區域和水系範圍內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全部或單項業務;

    3、擁有能滿足從事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與水質等項目的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測報系統工程的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專業技術人員;

    4、配備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專項儀器設備;

    5、符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分級標準並通過審批機關組織的專家審查和綜合評定。

    五、審批時限

    水利部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或者收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其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以上審批時限不包括依法組織聽證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四)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技術骨幹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技術設施、設備證明;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申請表。

    九、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十、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報送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二)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向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初步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單位申請取得甲、乙級資質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單位申請取得甲級資質,向水利部提出申請。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申請,具體事宜詳見公告。

    (三)水利部組織專家評審。

    (四)水利部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説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一、辦理部門

    水利部水文局站網處

    十二、聯絡電話

    (010)63203632